各学院:
根据《宁波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绩效考核办法》(宁工发〔2017〕63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于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各单位成立由实验室分管院长为组长,教学分管院长、科研分管院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本单位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自评。学校考核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包括实验室综合效能,科技开发与社会服务、实验室综合管理以及实验室建设特色与创新等四大部分。详见宁工发〔2017〕63号考核指标体系
三、考核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学院考核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考核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学院年度考核自评
2017年12月16日——12月31日学校组织考核
附件1、《宁波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2、实验教学中心绩效考核评分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