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保障新学期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运行,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自查抽查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224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自查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各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对所辖实验场所开展全面安全排查整治。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结合我校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机电设备(机床与强电强磁设备等)及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安全检查。
二、工作安排
1.自查、整改、反馈阶段(8月10日-8月15日)。各学院和部门组织安全自查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开展整改,填写安全隐患自查汇总表、自查总结报告并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2.复查、抽查阶段(8月15日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以学院(部门)为单位对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抽查。
三、工作要求
各学院和部门要把此次自查作为抓实抓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紧盯问题隐患整改,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以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新学期、护航亚运会。
四、材料上报
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于8月15日前将安全隐患自查汇总表、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材料)。书面材料(分管领导签字且单位盖章)送交至行政楼303A/B室,电子文档发送至设备处龙培老师数字宁工邮箱,联系电话:87616058/13367264886。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8月10日